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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3)

2020-09-15 18:5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渎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前者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但都是党员;后者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不一定具有党员身份。从行为表现来看,前者往往不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一般表现为请托说情、私下会见、授意纵容等;后者的行为人往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表现为伪造材料违法报请、违法裁定、违法批准等。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要受到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犯罪情节没有要求,只要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在强化监督和预防方面,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2015年先后印发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据最高检透露,自去年8月组织“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集中填报以来,四级检察院共记录报告有关事项41741件。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透明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等。“这改变了以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所呈现出来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的行政化审批模式,从程序上为公正行使减刑、假释审判权提供了保障,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
  立足职能职责,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
  7月8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要求集中整治包括“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六大顽瘴痼疾。强化治建并举,在整治中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权。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侯亚辉表示,最高检将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加强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
  司法部通过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关,确保考核基础证据客观公正;把好评议审查关,严格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各个审查环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把好公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把好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与司法部党组开展定期会商,针对郭文思案等暴露出监狱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强化监狱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监狱系统反腐败斗争等提出监督建议。对监狱管理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刑罚执行中司法腐败行为零容忍,综合派驻以来查处监狱警察9人,其中燕城监狱原副监狱长乔洪慧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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