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3)
2020-09-04 08:56法治日报浏览:次
针对此类在公共交通设施等地出现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民日报》曾刊文指出,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呵护善意的制度性保护息息相关。这样的制度性保护不应是“单声道”的,而应是由法治串联起来的“立体环绕式”的制度根系。
支振锋认为,在此类高铁、机场等交通公共场所,针对急救可能出现的纠纷应有明确的制度预判,以防止出现病人处于危急状态而无人敢施救的局面:第一,机场车站的这种大型的公共设施,应设有常备的医疗人员或者是急救人员;第二,对于人员流动比较密集,人流比较大的公共空间,最好能配备一些基本的急救设备,如心脏除颤仪等;第三,红十字会、医疗卫生部门等可以招募志愿者,培训急救知识,使其急救知识既能自救也能救人;第四,对于没有专业急救人员的情况,为了救人应该给见义勇为者最大的宽容和空间。
据孟强介绍,侵权责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及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倡导见义勇为
近日,两位见义勇为的医学院学生也得到了从学校到社会的全面认可和鼓励。
8月23日晚间,成都中医药大学官微发布,学校拟于新生开学典礼授予两名同学校长特别奖,彰显仁爱成中医精神,也以此教育广大入学新生。
8月24日上午,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附属银海眼科医院决定授予彭婕婷、陈家利同学大医精诚奖,以表彰她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
8月25日,四川省教育厅研究,拟对彭婕婷、陈家利两名同学进行表彰,授予他们“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
8月26日,两名同学通过视频的方式,表达了对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附属银海眼科医院及社会各界支持与关怀的感谢。
“目前,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民法上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证。”据孟强介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原封不动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吸收,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免除了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况的发生”。
对此,支振锋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及刑法里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均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除见义勇为人员故意导致被救援人员的损失外,见义勇为者无须承担责任,“从整体上看,我们有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框架”。
不过,在不时发生见义勇为者遭遇各类困境的现状下,有人提出,要化解这样的困境,除了在道德上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之外,也要明确风险承担机制,相关部门应明确相应紧急救治制度,进而推动救治过程更规范。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生命健康有更高的要求,在人流量比较密集的场所,应当尽到更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些应急方案、规章制度等。当出现有人昏倒或受伤的情况下,应有预案规范该如何反应,工作人员提供何种帮助等。要尽可能去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及送医就诊的必要协助,尽量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孟强说。
“按照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原则上对见义勇为者是豁免责任的。”支振锋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导致的自身损失,也应有相关的保障机制。目前,部分省份出台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但全国性的法律目前还没有出现,因此需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保障法律。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