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2)
2020-09-04 08:56法治日报浏览:次
“不能把任何医生或医学院学生的救助行为和非法行医联系起来,因为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没有执业资格,但冒充有执业资格,以医生的身份从事诊疗活动;二是非法行医往往是为了谋取利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医学院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既没有冒充医生的身份,也不是为了营利,只是出自一个普通自然人的向善行为去救助别人,这属于救助行为,因此即使没有行医资格,也不涉及非法行医。”
采访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见义勇为不属于常规状态,而是一种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在需要急救时,立即遇到一个合格的医疗人员往往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见义勇为与非法行医要做区分,非法行医指的主要是在常规状态下,没有执业许可,便去从事医疗活动,与见义勇为的情况不同。
“两名医学院学生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即使造成了受助人受损,救助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且本案被救助者死亡是基于自身的病症并非救助不当,所以救助人没有任何责任。”孟强说,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都有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只要尽到合理诊疗的义务,即便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在医院里面遇到紧急情况下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生只要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运用制度呵护善意
面对不实的网络谣言,逝者胡某的家属站了出来。
据报道,胡某家属向媒体求助,要求向两个女生当面致谢:“明明是见义勇为,如果这样都要被说,今后再遇到困难,很多人就不敢伸手了,不明真相就乱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两个20来岁的女生,为了救一个陌生人,在地上足足跪了20多分钟,还嘴对嘴帮男子进行人工呼吸,这份大爱和担当有几个人能做到?”与此同时,也有评论直言,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造谣者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从这起事件目前的情况看来,无法看出造谣者的意图,因此尚无法确定是否应接受惩罚。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孟强表示,针对社会关注的“6万人次点赞”问题,不用过度解读,网络时代表达自由且信息不对称、碎片化,“很多人不作深入的思考,仅凭个人的好恶作出点赞或其他表达行为。若限制过严,禁止凡是与事实不符的点赞,则每个人点赞前负有很重的审核义务,会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但如果网络平台或是报刊媒体存在失实报道,则可以要求平台或媒体采取措施更正或删除不实报道”。
在支振锋看来,鼓励、褒奖见义勇为,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鼓励见义勇为的好氛围是大家所期待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偶尔有一点杂音,虽然不理想,但也是一个常见的状态”。
“如果构成了造谣污蔑,可以去处置、惩罚,但构成造谣和污蔑的法律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严格区分。”支振锋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3月17日,动车D3563次列车上有乘客突发疾病,陈医生听到列车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旅客进行救治,使其转危为安。可在积极施救后,列车工作人员向其索要医师证,甚至还要其亲手写下情况说明。事件引发网友讨论后,南宁客运段官微致歉,承认工作人员处置不当,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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