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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3)

2020-09-03 19:4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王松苗等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 
  □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惩治犯罪,除了健全法律制度机制外,有必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预测和监管,为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科技进步促进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快速融合,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隐患,使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得到了可乘之机。2019年,检察机关对金融类犯罪的起诉人数比2012年增长了40.5%,其中大量为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事关“三大攻坚战”的成败,必须进一步借助高科技手段,完善技术监测体系,形成合力,有效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与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日益突出,严重的更是演变为金融犯罪。 
  实践中,涉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则主要涉及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以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较为典型的是洗钱犯罪。另外,还涉及非法经营犯罪、擅自发行股票犯罪、信用卡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涉众性等特点,由此引发不稳定风险显著增多,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犯罪日趋增多。从金融服务业态看,互联网金融历经了第三方支付到P2P网贷,从众筹模式到微信红包,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在创新的浪潮中,以合法形式掩盖实施犯罪目的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如犯罪分子设置免费Wi-fi或伪Wi-fi来引诱被害人上钩,获取密码后盗取钱财。有些犯罪分子将病毒与正规软件绑定,移动用户下载安装软件后激活木马,从而盗取被害者的隐私信息,进而实施犯罪活动。网贷之家对2017年初至2018年3月一审宣判的150多例刑事案件统计发现,44家P2P网贷问题平台中,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占82.95%,判决集资诈骗罪的占15.91%,另外有1.14%的平台被判擅自发行股票罪。 
  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监管短板。如面对一些网销保险过分夸大收益率行为,保监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网站上假保单、虚假宣传等仍屡见不鲜。再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进行信用卡犯罪,对发卡银行的迷惑性强,危害性也更大。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占总数的47.8%。另外,如何加强对直销银行远程开户的监管,也会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呈现出操作流程网络化、迷惑性高、涉案资金大、周期长的特点。尤其是一些犯罪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会刺激市场参与者在其他“灰色领域”内继续作案,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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