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与技术防控(2)
2020-09-03 19:4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现和查处难度大。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兼具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和网络风险的跨区性、隐蔽性、虚拟性,导致监管部门在管辖、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时面临困境。例如,要判定一个业务或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就要对交易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和审查。而交易的数据往往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服务器的存放地很可能与监管部门所在地不一致甚至相距较远,使得由于管辖、经费等原因导致提取难度变大。此外,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监管部门只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行政监管活动。而互联网金融呈几何状的加速扩张态势,往往会导致法律法规的完善节奏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从而产生巨大的监管空白,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埋下隐患。
加强技术监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新兴网络犯罪,其证据的收集、固定往往以电子证据为核心,迫切需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解决这一现实难题,否则就会陷入疲于应付状态,出现防不胜防的尴尬。为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目前,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挖掘算法等科技手段,对一些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关联公司、区域分布、变更信息、诉讼记录、经营异常、人事信息等进行技术监测分析,适时发现金融风险较大的企业一些突出问题。
有效甄别复杂的股权关系。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关联公司等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一些金融企业往往存在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为投融资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联,而这些平台所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指向了该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此外,还有多家由该互联网金融企业控股人作为法人代表或者股东的企业,通过多次股东、法人或高管变更等手段,成为在工商关系中与涉案互联网金融企业无关的公司。由此,通过技术监测手段可以锁定涉案成员,明确犯罪主体。
揭开不透明甚至是虚假项目的面纱。一是针对一些企业借款项目高度不透明且集中度较高的特点,通过查证借款公司的真实身份,可以发现多个项目的借款方虽伪装成不同的公司,但实际上均来自于同一人名下企业。当监测发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借贷资金实际流向不能对应时,就可以顺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思路查证其融资行为的本质。二是有效发现涉嫌虚假标的自融。如有的发起人用本人身份在网络平台注册会员,或者虚构多个借款人利用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进行借款融资;有的平台编造虚假借款项目,冒用其他企业名义为自己进行借款;还有的对资金池内的资金进行违法违规使用等,揭开这些虚假标的自融,可以及时发出“爆雷”预警。
监测异常行为为揭开骗局争取时间。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诉讼记录、经营异常、招聘信息进行监测,能够提前预测公司的发展异常,从而为揭开金融骗局争取宝贵时间。如通过对某企业进行监控发现,其两年内注册的关联公司达到800多家,短期内进行了大规模扩张和投资。同时,发现较多经营异常信息,包括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公示年报、弄虚作假等,从而有效发出预警。平台还可以通过对关联公司的监测,对涉案平台的经营区域、群众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等进行评估,从而为有效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提供有力帮助。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惩治犯罪,除了健全法律制度机制外,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借助高科技手段,尽快完善技术监测体系。
一是建立大数据技术预测平台,运用大数据解构资金流和关系链。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的海量电子数据问题,可以运用大数据建立资金特征分析模型,包括资金交易行为特征、账户特征、主体特征等,利用传统概率、挖掘分类算法等技术,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网络的刻画,利用关系可视化技术清晰展现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主动标注账号和主体的类别标签,准确评估受损范围和程度,为公安和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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