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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公开听证(2)

2020-06-10 09:25正义网浏览:

  原案承办检察官作出解释:“2018年9月27日,伊通县公安局第一次提请鉴定机关对毁坏青苗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进行认定,鉴定机关提出‘无法估算正常产量’等理由。2019年7月8日,县公安局再次提请鉴定机关进行价格认定。7月9日,鉴定机关在无法实地丈量到13个月前毁坏已耕种土地实际面积的情况下,凭3张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按2.5公顷计算,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估算被毁坏玉米地的直接损失为5900元。对于毁坏青苗的面积,多位证人均证实已耕种的2.5公顷土地并未全部毁坏,按2.5公顷已耕种土地全部被毁坏认定损失数额并不科学。” 
  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听证会的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嘉良认真思考后第二个提问:“如何认定李某某雇铲车推平甘某某已耕种土地是集体行为?” 
  原案承办检察官答:“有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某在雇铲车平整地块前向他们提及此事,当时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在尹伊君的提议下,原案承办检察官还将证言在听证会现场分别进行了宣读。 
  “听了办案检察官的介绍,我意识到,此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够全面,今天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这样的形式,我对相关情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非常公平公正。”在问及申诉人的意见时,刘新江说。 
  一份担当——让申诉人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综合申诉人陈述、承办检察官介绍和申诉人、听证员提问情况,该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3个: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问题、毁坏财物的责任问题、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在主持人尹伊君的提议下,5位听证员到评议室对此进行评议。 
  经过近半个小时的评议后,徐岱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伊通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及四平市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正确,应当维持。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损失,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做出有效切实的保护。”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这么重视这个案子,也给了一个当面说清楚的机会。我现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些理解了,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今后不会再申诉了。”刘新江代甘某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 
  对于刘新江提出“甘某某生活困难,希望检察机关帮助解决”的诉求,尹伊君回应:“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帮助申诉人解决生活困难。” 
  “此次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体现了对检察听证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选择这一涉农案件,体现出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促稳定的主动担当精神。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解开了申诉人心结,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小青表示。 
  听证会结束后,观摩此次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谷凤杰关注到,申诉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是发自内心的。“今天这场听证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能够非常人性化地让申诉人发自内心地认同,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吉林省检察院追求‘案结事了’,以真正负责任的态度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参与此次听证会筹备的检察官表达了这样一种共识:“结案并不是一个案件必然的终点,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应当具有砥砺前行的担当勇气和坚韧毅力。” 
       正如在听证会最后,主持人尹伊君在评析案件时所言:“保证粮食安全不仅仅是农村和农民兄弟的责任,我们检察机关也责无旁贷。今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更多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完成‘六稳’‘六保’任务,实现吉林经济振兴发展服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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