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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公开听证(3)

2020-06-10 09:25正义网浏览:

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公开听证——

 申诉人的“心结”终于打开了

  历经土地承包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前后耗时5年多,6月8日,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主持。 
  在听证会现场,5位听证员共同见证了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毁坏财物的责任、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被厘清,萦绕在申诉人心头的“死结”终于被打开了。 
  一场考验——办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 
  “李某某雇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请求吉林省检察院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8日上午9时30分,申诉人甘某某在听证会现场首先表达了诉求及理由。 
  事情要从1998年2月10日说起。当时,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丹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废弃地承包合同,将属于本村六组集体所有的2.5公顷废弃地承包给甘某某,约定包期28年。 
  甘某某在承包期间,未按约定足额缴纳承包费。2016年,伊通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某等44名六组村民仲裁申请,于5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甘某某与伊丹村委会签订的关于六组2.5公顷土地的废弃地承包合同。 
  2018年4月,伊丹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刘某。在刘某耕种前,甘某某提前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2018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六组组长李某某雇用2台铲车平整该地块,因被阻拦而中止,致使部分已经长出的青苗被毁坏。同年7月31日,伊丹村委会、伊丹村二组和六组向伊通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的废弃地承包合同。法院判决涉及伊丹村六组2.5公顷废弃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该案二审时,四平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19年7月30日,伊通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我们根据现有证据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听证会现场,该案的原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甘某某不服,向四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今年1月13日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甘某某仍不服,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虽然不大,但是前后耗时5年多,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牵扯了案件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对农业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类案件相对较为典型。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今年受疫情影响,加强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对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考验。”在尹伊君看来,该案的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重点——对案件焦点问题逐一回应 
  申诉人甘某某由于身体原因,委托女婿刘新江(化名)在现场代其行使相关权利,甘某某在一旁静静聆听。 
  “李某某雇用他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新江代甘某某陈述了理由,“第一,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我与伊丹村六组的合同有效;第二,李某某雇用铲车平地一事是其个人行为;第三,伊通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证明李某某毁坏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9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在该案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完此前该案的办理情况后,受邀参与听证的五位听证员之一——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岱首先就被损毁的土地面积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向原案承办检察官进行发问:“为什么认为将被损毁的玉米青苗价格定价为5900元缺乏依据,主要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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