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时有发生 有关部门:多方协作形成维护网络安全合力(4)
2020-04-03 09:51 法制日报浏览:次
疫情期间各类网络犯罪时有发生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多方协作形成维护网络安全合力
● 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
●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因此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须经被收集者同意
近日,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截至3月24日20时,警方累计侦破案件1478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605名,累计涉案金额超过4.88亿元。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截至3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681件3343人,审查批准逮捕2304件2785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2件305人;受理审查起诉2048件2580人,审查提起公诉1561件1919人,依法不起诉35件4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多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待在家中上网的时间更长,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也更为活跃,危害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学生误入刷单陷阱
先行付费得不偿失
“没有会费”“待在家里就能赚钱”……一些网络兼职广告里提供的所谓“工作机会”听上去很诱人,然而背后却暗藏陷阱。
疫情期间,高校毕业生冯立为(化名)在手机上收到一封邮件,发件人声称自己是某正规招聘网站的工作人员,并向其推荐了一份网店刷单的工作。按照邮件内容,冯立为只需要在手机上进行操作,便能在家中日赚200元至500元。
“这段时间在家也没啥事,所以我每天都会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查看招聘信息,加上对方声称自己是某招聘网站工作人员,所以我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冯立为说。
根据邮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冯立为与某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取得了联系。
多方协作形成维护网络安全合力
● 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
●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因此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须经被收集者同意
近日,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截至3月24日20时,警方累计侦破案件1478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605名,累计涉案金额超过4.88亿元。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截至3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681件3343人,审查批准逮捕2304件2785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2件305人;受理审查起诉2048件2580人,审查提起公诉1561件1919人,依法不起诉35件4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多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待在家中上网的时间更长,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也更为活跃,危害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学生误入刷单陷阱
先行付费得不偿失
“没有会费”“待在家里就能赚钱”……一些网络兼职广告里提供的所谓“工作机会”听上去很诱人,然而背后却暗藏陷阱。
疫情期间,高校毕业生冯立为(化名)在手机上收到一封邮件,发件人声称自己是某正规招聘网站的工作人员,并向其推荐了一份网店刷单的工作。按照邮件内容,冯立为只需要在手机上进行操作,便能在家中日赚200元至500元。
“这段时间在家也没啥事,所以我每天都会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查看招聘信息,加上对方声称自己是某招聘网站工作人员,所以我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冯立为说。
根据邮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冯立为与某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取得了联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