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
2019-12-21 10:31正义网浏览:次
二、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幼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幼女被连续拐卖并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人被拐卖三次,环节多、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细节审查,及时发现强奸事实后追加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2017年6月先后在校内对3名7岁幼童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决未认定该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师入职审查制度,联合开展防性侵专项督查,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李某教师资格证,将其录入从业禁止黑名单,并对该校校长予以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校园进行督导排查并加强师德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校园环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抗促治,以案促改”,通过依法坚决抗诉,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和细化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参与推进校园安全体系建设。(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