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代购车票是否涉罪尚待明晰(2)
2019-11-10 16:43 法制日报浏览:次
观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的年份可以发现,从趋势上看,案例数量总体逐年增加,例如2012年公布3起案例,2014年达到18起,2018年则是25起。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倒卖车票者即是我们通俗所称的“黄牛党”,他们的行为在主观上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在客观上侵蚀普通旅客的公平购票机会,运用刑事手段制裁情节严重者,“很有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下用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所谓的“倒卖车票”行为,对于控制以高价提供代订车票服务的乱象,从个案社会效果看,或许不能完全否定其意义,但从法律效果看,则与刑事法治要求不符。
有偿代购引发争议
各方观点莫衷一是
1997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倒卖车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1年6月,动车组列车开始实行火车票实名制。2012年元旦,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火车票实名制。
焦旭鹏认为,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所谓的“倒卖车票”行为多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购买车票,然后再转手加价卖给他人获取利益,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标准时,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罪。
“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行大大减少了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卓有成效地遏制了‘黄牛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售票难、买票难等问题,在维护公民平等的购票权和乘坐火车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013年下半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撰文称。
王志祥当时观察到,实名制下也出现了提前收集旅客身份信息,为旅客代购火车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
正是在此背景下,2013年即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佛山小夫妻代购火车票一案。
2013年1月,在佛山经营小店的钟某、叶某夫妻二人以每张票收取5元或10元的费用,通过中国铁路12306网站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结果被肇庆铁路公安处查获,随后夫妻俩因涉嫌倒卖火车票罪被刑事拘留。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人被羁押12天后,警方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年6月,肇庆铁路公安处将刑事拘留变更为行政拘留12日,追缴违法所得720元,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方认为,钟某、叶某没有主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也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批准、未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火车票代理销售协议,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其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
社会各界人士针对此案反应不一:有的赞同铁路警方的定性结论,有的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王志祥在文中的观点是,钟某夫妇利用自己懂电脑的便利帮助他人购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不应该上升到刑事或行政领域进行定罪处罚。但钟某夫妇毕竟不具备加价代办火车票销售业务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主体的进入秩序,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就其性质和程度而言,充其量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焦旭鹏则认为,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后,乘车人委托行为人通过网络或电话代其购票并收取超出票面价格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出售其代订车票的服务,通常只是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而不是倒卖车票罪所要求的“倒卖”行为。
“这样的代订车票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使实质上高价代订车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也不能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构成时以任何罪名对其作入罪处理。”焦旭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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