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方披露金融犯罪新趋势: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集中“爆雷”(4)
图1: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情况。
图2: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对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剖析案发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以期对上海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有所助益。
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
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4件2089人,批准逮捕173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共涉及七类26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457件544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173件2439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件6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115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1件37人。
2018年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7年略有上升,仍处于高位(参见图1)。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1065件,集资诈骗案件75件,共占67.54%。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持续下降。
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在2016、2017年增长迅猛的基础上再次呈井喷式增长,其中大案要案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参见图2)。2018年新发案件中有数十件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雷”。以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涉及投资人更多更分散,涉案金额更大,资金汇集转移隐匿更迅速,行为手段更具欺诈性,投资人辨识更加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利用身份造假或不实宣传诱骗投资人。不法分子通过代持、合作、交易所挂牌等方式,有意利用国有单位等为其信用背书。二是制造更加复杂的运营模式。发案的网络借贷平台严重偏离网络借贷平台原应坚守的信息中介定位,多采取自融或变相自融、先借后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另有平台以购买服务或商品后返利等不同手法诈骗。三是多数“爆雷”平台资金归集至平台控制人自用或投入关联企业。案件反映出,平台控制人采取不同手法归集、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包括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账户,或者利用其亲属朋友、平台员工注册大量企业、个人账户,用于归集资金。存管银行很难对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真实性和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平台表面合规但实质系自融。四是P2P平台“壳价值”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犯罪手法极易传播引发雪球效应。P2P平台控制人在利用平台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后又以高利将其转让,平台壳价值本身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同时使犯罪手法快速传播。
◆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出现,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从场外市场蔓延至场内市场的态势,其中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亟须关注。一是从发行市场角度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刑事案件频现。主要是通过隐瞒公司负债,编造公司营业收入、资本公积、利润和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虚假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骗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不能履约,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二是从机构角度看,私募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成为新的风险点。犯罪主体既包括未经合法备案的“无照驾驶”的私募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包含已经备案“有照行车”的私募公司,突破私募基金领域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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