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原因多样业主企业均须守法(3)
物业服务已成为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纠纷也在日益增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有的是物业公司“店大欺客”,违反相关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纠正其违法行为;有的是业主为了一己私利与物业公司对立,最终还是绕不过法院的裁决。《法制日报》记者选取4起物业纠纷案例,提醒广大小区业主,在依法享受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遵守物业的相关法规和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也应尽职尽责,做好服务和管理,为业主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你不交费我不给卡
闹上法庭各明其责
从2011年开始,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东发现他在2009年购买的房屋出现北窗墙壁渗水、北阳台呛水情况,多次联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维修无果。2015年,物业公司找李东交纳物业费,并称会帮着维修房屋。但在李东缴纳了之前应交的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于是李东从此拒缴物业费。
2018年5月,李东到物业公司购买电梯卡被拒,理由是要先交物业费否则别想上楼。因为没有电梯卡,从2018年7月开始,家住11楼的李东和年逾84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无法正常上楼,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李东一气之下将该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维修被损房屋,并赔偿租用房屋款3000元,损失费2000元,免交所欠的物业费。而该物业公司反诉李东,要求李东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物业费3415元。一审后,李东不服上诉至沈阳中院。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李东诉争房屋虽存在漏水问题,但物业公司仅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本身对李东购买的诉争房屋质量问题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故对李东要求该物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李东拖欠物业费为由而拒不为李东电梯卡充值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电梯,故李东自2018年7月不能使用电梯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应予免除。
沈阳中院裁定,驳回李东的诉讼请求,免除李东2018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物业费,李东需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费3260元。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表示,门禁卡、电梯卡的用途本应是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却变成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工具。此案明确了物业公司不得因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拒绝为业主办理电梯卡。
监控损坏住户丢车
安保有失理当赔偿
2018年3月6日,沈阳市民文华祥将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次日早6点50分左右,文华祥发现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警。民警到文华祥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处调取监控录像,因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盗窃嫌疑人案件至今未破。文华祥便将自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失电动摩托车的损失。
此案进入二审后,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为文华祥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该物业公司未能保证视频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该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沈阳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文华祥电动摩托车价格4200元的30%即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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