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e线
PC版

专家解读"消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2)

2019-07-17 12:44正义网浏览:

  对于这类既有传销活动又有非法集资、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混合型犯罪案件,应当对其内部参与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结合客观犯罪事实与主观罪过,并根据刑法的竞合原理,可能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不同罪名。对于其中绝大部分积极发展下线的代理商而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处罚,对于顶层设计者、主要发起者、决策者,其行为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一般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的原理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中部分帮助进行日常管理、运营维护等人员,一般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此种区别对待的处理方法,既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也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同时有利于合理划定处罚的范围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理,有助于妥当适用罪名、公正科处刑罚、平衡被害人损失。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