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激增 该如何才能管好你的“钱袋子”?(2)
2019-07-14 12:24法制日报浏览:次
对于当前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利提醒,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而不是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网络借贷进行理财,实际上就是通过网贷平台把钱借给了别人,主要收益在于借款协议上所约定的利息。主要风险在于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或者平台跑路,作为投资者,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应当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少新闻报道有的投资人把自己的全部积蓄甚至是养老钱都投入其中,是非常不可取的。这种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已经异化为一种投机行为,一旦投资失败,会给日常生活带来重大变故。”李利称,投资市场上不变的定律是“风险越高收益越大”,也就是说高额的利率等于高风险,因为它是借款人资质信用欠佳的市场化表达,“如果无法承受高风险,建议不要进行此类投资。”
此外,在进行网络借贷时,法官提醒应重点审查平台是否经过备案、资金是否由银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况,对于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变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当自觉抵制。一旦借款人逾期,出借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进行债权转让退出,或者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出现网贷平台跑路,出借人要及时报警,及时登记为受害人,寻求公安机关救济。
实收金额远小于流水或已被套路
在民间借贷市场,除了高风险的产品,近年来还出现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人员往往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随后按照虚高的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此外,违法人员还会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并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暴力讨债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
“‘套路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而‘套路贷’的目的则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房产、款项等财物。”马立娜说,作为借款方,应当了解套路手段,谨防落入陷阱,借款时要对不合常理的做法提高警惕,如发现放款人通过各种手段使自己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时,应及时止损提出质疑,发现自己可能涉嫌被“套路贷”的,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除了“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情况也时有发生。北京一中院8年间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抗辩存在集资诈骗、非法暴力讨债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占比9.24%。法官提醒,合理合法讨债,是法律和道德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讨债手段要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碰触法律底线,也应坚守道德底线,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做到理性维权,不采用暴力、胁迫、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身心健康的讨债手段,应树立法律维权意识,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伟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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