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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通报"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不负刑责(3)

2019-06-18 13:53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不起诉决定书指出:刁某醉酒后深夜到董民刚家中找董民刚的妻子李某,并当着董民刚的面撕坏李某的上衣,还将董民刚的衣服撕坏。又不听从李某的劝阻,拒不离开董民刚家中,继而又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系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董民刚在身体多处受到攻击受伤流血、并不知对方使用何种工具对其攻击的情况下,为排除不法侵害,拿起身边的剪刀刺扎刁某,系正当防卫行为。 
  在此情况下,刁某仍然对董民刚继续打骂,直到其因受伤无力再实施侵害行为,董民刚也即刻停止了防卫行为。综合本案事实,防卫人董民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民刚不起诉。 
  河北省检察院对刁某的父亲不服邢台市检察院以正当防卫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认为:刁某深夜醉酒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多次对该住宅的合法主人董民刚进行侮辱、恐吓、殴打,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董民刚在本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进行反击。董民刚主观上出于防卫的目的,没有致死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受到刁某的持续不法侵害,当其拿起剪刀自卫时,刁某仍然对其不断辱骂殴打,并多次声称“我今天整死你”。董民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不能以事后的视角苛求防卫人在案发当时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理性判断每一个反击行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邢台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正确,决定维持邢台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邢台市检察院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后,董民刚所在村村民及周边群众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纷纷点赞,认为检察机关的这一认定必将产生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激励人们勇敢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地向不法行为作斗争,从而形成邪不压正的良好社会风尚。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认真审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河北省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公正司法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动担当作为,有效化解矛盾,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河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冯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柏粮集团董事长尚金锁认为,邢台市检察院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底线,对董民刚作出正当防卫不起诉决定,不让正义迟到,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他希望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大力做好这起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从中吸取教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检方通报"河北入室反杀案":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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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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