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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版权事件或构成商业欺诈 专家建议处罚至痛(3)

2019-04-15 14:19法制日报浏览:

  著作权归谁,并不是一个谁标注就归谁的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谁创作归谁所有;按照合同法,作者还可以把自己的权利转让许可给其他人。”李明德说。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权利来源无非是两类:创作获得与受让获得。
  显然,黑洞图片并非视觉中国创作所得,其自己也宣称黑洞照片属于EventHorizonTelescope(欧洲南方天文台)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这一图片授权并非独家,其他媒体和图片机构也获得了授权。
  不过,这种说法被后者打脸了。12日早间,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回应媒体称,视觉中国的这一版权主张不合法,ESO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视觉中国从未就黑洞图片联系过ESO。
  事实上,包括欧洲南方天文台、NASA等科研机构网站上的物料通常都使用知识共享署名4.0(CC 4.0)国际许可协议,只需清晰可见地注明来源即可免费传播。
  “即便欧洲南方天文台放弃权利,作为一种合成图片,肯定是有很多权利人的,没有证据表明黑洞图片是一方享有,所以并不能因此认定所有人都放弃了权利,即便都放弃了,放弃的也是财产权,而非署名权等人身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说。
  对于网上有说法称谁都可以拿着黑洞图片去授权,不应就此指责视觉中国。黄武双予以驳斥:一般来说,权利人为了普及新的科普知识放弃权利,“让全世界的人去学习去看,这很正常,你收集了,你可以用,但不能卖钱。这和科学有关,你没有控制权”。
  黄武双进一步指出,视觉中国作为一个大的数据库,本身就是经营版权产业的,连版权基本常识都不顾,是有问题的。
  而据网友披露,将不是自己权利的作品拿来当作自己的作品,视觉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尤其是视觉中国将此作为一门生意来做,对于使用者动辄发警告函等做法更是惹来诸多争议。
  “不是自己的财产,却要说是自己的财产,还拿去收取费用,这不叫权利滥用,这叫商业欺诈,很明显,这就像我们说这个房子不是你的,而你把这个房子假装自己的,去卖给别人,是构成欺诈的。”李明德说。
  李明德补充说:“视觉中国推动中国版权保护,推动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是可以的,但是它自己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他去发放许可的、主张权利的作品,应该是他有权利的作品,我们要谴责它的是这一点,而非它的收费行为。”
  单就视觉中国以维权作为其商业模式的行为,黄武双认为,还是有点“过”,这种“过”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视觉中国在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具有定价权,且定价过高。黄武双发现,目前来看,视觉中国单张照片定价过高,“在欧洲和美国,图片是没有这么高价格的”。如果市场上有如视觉中国一样数量级的同类公司,形成充分竞争,情况可能会有改观。
  第二,打官司本身没有问题,“单个诉讼本身也不构成权利滥用,但是如果靠打官司形成一种高压态势,配合警告函、通知函等,这就是有问题的。”黄武双说。
  据媒体报道,越来越多企业收到视觉中国的质询函或律师函,被告知涉嫌图片侵权,面临每张图片甚至高达上万元的赔偿。
  而此前,视觉中国曾声称,大多客户会在诉讼判决前与其达成和解,成为长期合作客户,最终通过法庭诉讼生效判决的金额不超过0.1%。
  姚兵兵证实,视觉中国的前身——华盖创意在刚进入中国时,确实是通过诉讼来打开市场。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华盖创意的确拿到不少胜诉判决。“后期,视觉中国打官司就少了,多是拿着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去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诉讼对视觉中国而言也并不容易。姚兵兵说,法院审查证据的标准非常严格,比如,在其提供的授权证明中,很多都是整体打包,包里究竟是谁的作品,谁的授权,无法明确,如果被告提出抗辩说“在你之前有其他地方也使用过同类作品,作品没署名或是署名和你没关系”等,法院一般都会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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