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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辣”判决书引争议 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 法官释法(4)

2019-04-11 09:46法制日报浏览:
  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引关注法官释法
  不能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
  ●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其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 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更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成为潜在的打假者,那么制假、售假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 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要自律守法,应当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把维权变侵权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3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
  这份二审判决书明确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未贴中文标签索赔
  一审不支持知假买假
  这起案件源起于一起产品责任纠纷。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山东菏泽人韩付坤在青岛市李沧区一家批发超市,先后两次各购买了6瓶意大利产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计12瓶,并通过刷卡方式向超市经营者张某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
  韩付坤以购酒后发现酒瓶未粘贴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付坤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购货款20160元,并支付购货款10倍赔偿金20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韩付坤在诉讼中提供了整个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其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红酒12瓶实物证据,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而被告这家批发超市和经营者张某则当庭提交了4份广东某地法院的生效判决,表明原告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被告,这些判决书都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法院在上述民事判决中均驳回了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
  其一,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原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原告未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索赔案件,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其二,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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