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司法腐败,关键是防止利益冲突(2)
2019-04-02 11:09正义网浏览:次
美国经验告诉我们,要遏制司法腐败,离不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坚持、社会各界对惩治腐败的坚决态度。
近些年,英联邦国家在打击司法腐败方面也达成了共识【《英联邦国家打击司法腐败之共识》,罗灿编译,《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8日曾作报道】。2002年6月25日至27日,来自23个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人员在塞浦路斯召开座谈会,研究司法部门如何尽最大努力来实现消除司法腐败的目标。与会人员达成共识:建立一个清正廉洁、远离腐败的司法制度,对国家发展和消除贫困至关重要。廉洁的司法制度已被公认为吸引投资、谋求发展、提高人民福祉的基本条件之一。《1999年英联邦政府首脑致力于制定促进善治和打击腐败的原则的框架》受到与会人员欢迎,认为司法部门采取行动来补充和增强政府行动是必要的和可取的,这有助于英联邦实现对腐败的零容忍。
总之,上述国家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在长期与司法腐败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弥足珍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及防治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防止利益冲突是从源头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
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公正和抑制腐败行为的关键,域外的经验对我国惩治司法腐败、保持司法廉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在当下,司法人员无时无刻不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考验。域外防止司法人员利益冲突的经验就是进行“隔离”,即通过“隔离”使司法人员的私人利益不能冲撞公共利益。
进入新世纪,我国司法机关在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如,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司法回避作了统一规定,使司法回避制度成为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利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十六条“不准”,及案件审理回避制度、离职或退休后行为的限定。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之间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任职回避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公务回避的内容。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增加规定检察官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所有这些,等于是在现有制度之外,再打造了一道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防治司法腐败具有特别的意义。
又如,设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制度,可以隔离司法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设计禁止司法人员本人和近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制度,可以隔离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设计禁止司法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可以隔离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等。
【作者系广西大学教授,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3 &ZD012)的阶段性成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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