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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司法腐败,关键是防止利益冲突(2)

2019-04-02 11:09正义网浏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中一旦出现腐败因素,将会导致正义的失守和社会的不公,加剧社会民众的焦虑。司法腐败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司法腐败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表现的。不防止司法人员的利益冲突,司法腐败就难以消除。 
  司法腐败防治呈现国际化立法趋势 
  近年来,司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防治司法腐败国际化立法的趋势。 
  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第2条和第11条第2款和第11款就涉及司法腐败防治的内容。2001年,80多个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制定的《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的准则1关于“独立”、准则2关于“公正无私”、准则3关于“品格”、准则4关于“正当得体”、准则5关于“平等”、准则6关于“称职与尽责”,都含有防治司法腐败的内容。2007年,《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被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加强司法行为基本原则》(2007年7月26日第45次全体会议通过)加以确认,并要求“请会员国在与本国法律制度一致的情况下,继续鼓励本国司法机关在审查或制定关于司法机关成员职业和道德行为的规则时考虑到《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故这一原则具有在全世界实施的效力。2007年,“透明国际”制定《司法腐败的十五项诊断标准》,这套标准与许多国家所奉行的司法原则是一致的,也与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相匹配。它既是诊断一个国家有无司法腐败以及腐败程度的工具,更是建设廉洁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 
  以上公约、准则和标准对于增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国家防治司法腐败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与此同时,世界多个国家也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进行着防治司法腐败的探索与实践。 
  以俄罗斯为例,近年来,该国强力治理司法腐败,积累了许多治理经验【赵晓毅,《俄罗斯司法腐败的治理》;《法制日报》2012年10月24日曾作报道】。 
  一是以宪法精神指导司法改革。宪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除非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法官“不可撤任”“不受侵犯”。 
  二是以法治的方式反对司法腐败。先后制定了《司法体系法》《法官地位法》《宪法法院法》《最高法院法》《仲裁法院法》《军事法院法》和《治安法官法》《国家公务原则法》《国家文职公务法》《法官联合会机关法》和《反贪污贿赂法》等法律。 
  三是为保障法官独立地位,采取了多项措施:固定法官任期;固定法官薪俸;规定法官免责,只要法官是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案件就必须免责;制定《法官联合会机关法》,成立法官联合会,从法律上保障法官独立和法官自治。 
  四是制定法官约束制度,包括:任职资格制度;法官培训和考核制度;法官除名制度;禁止性规定,如法官不得从事其他兼职,不得接受相关物品等;司法问责。 
  五是建立多元保障体系。如,建立法院系统财政来源和保障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上三项制度设置,对保障法院系统的独立和约束法官的行为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再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六大对策》,金晓丹编译,《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8日曾作报道】,美国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2009年提出了关于防治司法腐败的六大对策,希望为防治司法腐败问题提供一个总体性的指引。主要内容如下: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任职保障制度、建立有助于司法机关廉洁司法的案件管理和审理程序、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洁准则的制定、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对司法腐败行为的调查和惩治、司法公开和鼓励公众参与,以促进司法廉洁,减少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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