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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伪造的“信用卡”与“空白信用卡”(5)

2019-03-22 08:58正义网浏览:

如何区分伪造的“信用卡”与“空白信用卡”

涉案部分信用卡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的飞速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理解存有争议,影响对犯罪的准确处理。本期研讨选取典型案例,再现认定过程,并约请专家进行点评,敬请关注。 
  主要研讨问题: 
  ◎“伪造的信用卡”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区分标准; 
  ◎“具有有效信用卡信息”区分标准的证据认定与采信; 
  ◎非法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是否以信用卡实体为要求。

  坚持“具有有效信用卡信息”标准 
  薛阿敏 刘慧萍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4日、15日间,被告人程某在明知所持信用卡系伪造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卡内钱款,至某区一交通银行ATM机处进行取款操作,并成功取现人民币1000元,其中有16张卡被ATM机吞卡。12月15日,程某在上述取款地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从其随身物品及暂住处的皮包内另查获卡片9张。扣除其中1张卡卡面信息与磁道信息吻合,推定是合法信用卡,程某非法持有涉案卡共计24张。 
  【要旨】 
  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涉的银行卡分为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非法持有、运输上述两种信用卡有不同入罪和量刑情节标准。认定持有的涉案信用卡是“伪造的信用卡”还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直接影响判决宣告刑。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分别于5月2日、7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于同年8月31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持有的24张伪造信用卡中,除了能够成功取出钱款的2张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剩余卡中写入有效持卡人信息,且有16张卡片被银行ATM机吞卡,据此认定该22张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区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12月8日提出抗诉。上诉人程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于同年12月4日提出上诉。 
  抗诉意见。伪造卡多为国外发行的VISA卡或Master卡,但卡面外观五花八门,白色、黑色等都有。而伪造的信用卡并非都能进行交易操作,如ATM机吃掉的卡以及不具有交易功能伪卡,对于类似不具备完整信用卡要素的伪造卡,是伪造的信用卡还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实践中存在争议。经过审查,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程某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数量巨大,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区检察院抗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为夯实证据基础,承办人员围绕争议点补充了关键证据。一是为确定涉案信用卡是否写入有效持卡人信息,申请专业机构对涉案信用卡进行鉴定。二是行为人曾持有或使用过伪造的信用卡,案发时已通过出售、倒卖转移至他人处,ATM机监控视频和交易记录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曾经持有过,是否可以计入非法持有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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