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教师打麻将被拘:12人参赌 缴赌资2.88万(2)
2019-03-19 12:01 云南网浏览:次
(六)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明知他人参与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博资金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10台以下的;
(八)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或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九)六个月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的;
(十)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提供棋牌室、活动站等场所,只收取正常、合理、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有抽头渔利情形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情形。其中:
(一)人均赌资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3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均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具有以上情形,但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
(二)六个月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明知赌博同伙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
(四)参与流动赌场赌博的;
(无)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六)赴境外赌场参与赌博,赌博资金结算地在云南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八)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第一次被查获,处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再次被查获,处十五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云南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参与云南国(边)境外赌场的赌博活动,处罚裁量标准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在公共场所内进行的,应当制止。
九、设置游戏机,每名参与活动者每日换取奖品、有价证券价值总额未超过200元的,一般不以赌博论处。
十、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和积分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对查获的赌资、赌具应当依法收缴,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认定赌资数额,应当是有证据证明用以赌博的款物。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赌博方式、参赌人员陈述、现场用于下注的现金及筹码、现场查获的财物等,不能简单地把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全部款物认定为赌资。对有证据证明个人赌博时所携带的款物确有其他用途的,不能认定为赌资。对所携带的款物明显高于可能输赢大小的,不宜简单认定为赌资。
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积分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或者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网络赌博的赌资,可以按照在赌博网站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计算。
在赌博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认定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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