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教师打麻将被拘:12人参赌 缴赌资2.88万(3)
2019-03-19 12:01 云南网浏览:次
【原标题】云南6名教师打麻将被拘追踪:缴获赌资2.88万元 参赌12人中有9人为国家公职人员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云南丽江市永胜县6名在职教师,因寒假期间在自己家里打麻将,被当地警方查获,6人被处行拘十日。“问题线索”被移交至县教育局调查处理后,6名教师近日又均被降低岗位等级,涉事3所学校的校长也被问责。
因此前官方对外披露的信息较少,网友纷纷发文表示,这6名教师打麻将,到底是赌博还是正常娱乐?
针对此事,3月18日晚间,云南网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2月16日,永胜县公安局永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永北镇环城东路张某某家中(无业)现场查获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人员12人,为赌博提供条件1人(张某某),缴获赌资2.88万元,其中9人为国家公职人员(6人为教师)。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赌的12人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张某某给予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参赌的何某(中共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非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郭某(中共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县教育局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涉赌6名教师(非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据《永胜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领导进行了问责。
下一步,该县将继续加大对涉赌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属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第一次被查获,处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再次被查获,处十五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附: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有效打击赌博违法行为,规范赌博行政案件办理,减少执法随意性,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禁赌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二)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三)一次组织10人以上20人以下现场赌博的;
(四)为云南国(边)境外周边地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接送赌客出入国(边)境、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五)为网络赌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云南丽江市永胜县6名在职教师,因寒假期间在自己家里打麻将,被当地警方查获,6人被处行拘十日。“问题线索”被移交至县教育局调查处理后,6名教师近日又均被降低岗位等级,涉事3所学校的校长也被问责。
因此前官方对外披露的信息较少,网友纷纷发文表示,这6名教师打麻将,到底是赌博还是正常娱乐?
针对此事,3月18日晚间,云南网记者从当地政府部门了解到,2月16日,永胜县公安局永北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永北镇环城东路张某某家中(无业)现场查获以打麻将方式聚众赌博人员12人,为赌博提供条件1人(张某某),缴获赌资2.88万元,其中9人为国家公职人员(6人为教师)。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赌的12人分别给予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张某某给予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参赌的何某(中共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非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郭某(中共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县教育局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涉赌6名教师(非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依据《永胜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领导进行了问责。
下一步,该县将继续加大对涉赌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一起赌博行政案件中,人均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在100元以上的,属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第一次被查获,处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再次被查获,处十五日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附: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有效打击赌博违法行为,规范赌博行政案件办理,减少执法随意性,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禁赌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二)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三)一次组织10人以上20人以下现场赌博的;
(四)为云南国(边)境外周边地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接送赌客出入国(边)境、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五)为网络赌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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