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治理世界性难题如何破解?最高检:中国检察公益诉讼(3)
2019-02-16 14:56正义网浏览:次
对实施污染的企业检察机关如何破解调查难
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问:相对于小作坊来说,企业可能是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一个硬骨头,它的调查取证难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护可能会更多,检察机关对此有何破解的办法?
“检察机关如何对相关已经实施污染行为、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碰到困难怎么解决,我想这样回答。”张雪樵说,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一项公权力,这项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因为这牵扯到对自然人、对企业的私权利的保护和对自由的保护。
张雪樵说,检察机关办案目前涉及到企业污染行为的有三类案件,其中一类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先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当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相应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调查取证。
“因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的立法还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我们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实现线索信息共享,调查的数据共享,证据资料的相互移送等。另一方面,我们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大家来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应案件的氛围,真正让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实,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张雪樵说。
大量案件没有真正进入法庭诉讼环节的原因是什么
有记者问,为何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没有真正进入到法庭诉讼的环节,这是否表现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缺少法律刚性?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整改。这是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创。虽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工不同,但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相同的,检察建议也会被行政机关采纳,因为这也是帮助行政机关来履行好保护公益的监管职责。
张雪樵说,在办案当中,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职,是不是要继续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从行为要件上看,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相关主体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公益,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停止,公益损害必然会持续发生,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的“充分履职”就无从谈起。如果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案子就要办下去。二是从结果要件上看,受损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即使违法行为不再持续,但受损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复,公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当然不能袖手旁观。三是从职权要件上看,在前面两者均未达到的情形下,是否穷尽行政手段。也就是考虑行政机关有没有把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穷尽。如果行政机关穷尽了法定的履职手段,也就是说公益损害、不能救济,可能是立法滞后、客观原因,这种情形就不宜再对行政主体进行督促,也没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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