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6) 2019-02-12 11:40光明日报浏览:次 同时,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一般具有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我国实定法上的一类用益物权,设定期限符合法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共6页: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