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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民营企业家获无罪改判 法治才是民企最好定心丸(3)

2019-01-31 19:18 法制日报浏览:
  法治才是民企发展最好定心丸
  多位民营企业家冤案获无罪改判引人深思专家称
  ● 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 应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树立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的意识。
  ● 应当错误一起纠正一起,不设上线,不设指标。要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谁办案谁承担责任,谁干预谁承担责任。
  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这起20多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
  类似冤案的平反并非个案,引人深思。
  “经济活动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市场经济应该主要靠民法和经济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应该是民法、经济法,而不是刑法。”这是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一致的看法。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时间溯回到25年前。那时,赵明利是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因涉嫌诈骗被逮捕,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因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
  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至5月8日4次骗走46.77吨冷轧板。以诈骗罪判处赵明利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赵明利不服,一直上访、申诉。赵明利因病死亡后,他的妻子马英杰向最高法提出申诉,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
  “这个案子当事人这么多年来申诉上访,就是希望澄清案件所涉问题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宣判后,贺小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主观上,赵明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赵明利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明确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分析说,二审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把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过去是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政府与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想把一个企业搞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企业家抓起来。现在看来,这是违背法治理念的,怎么能随便往一个合法企业家身上扣罪名?是时候纠错了。”
  “之前对企业主、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司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对不少经济犯罪、干预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及时、不充分;二是基于地方保护、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插手经济纠纷。”任超说,法院在审理产权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究竟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防止刑罚手段强制介入普通民事领域的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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