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转包案”6涉案人被判无罪 法院:检方证据不充分(2)
2019-01-11 09:54新京报浏览:次
法院:公诉机关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青秀区检方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青秀区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公诉人、6被告人及部分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参加宣判。
判决书显示,法院重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罗桂全、常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及漆为四雇凶或受雇剥夺他人生命,在6被告人上、下家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6被告人对于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反复、互相矛盾,亦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
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因担心投资亏损而产生作案动机、6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被害人蒋严,即6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开始商谋、参与作案的时间及具体的作案时间节点、6被告人之间作案工具的流转及作案钱款的往来,即6被告人客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青秀区法院重审裁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6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被告方辩护人提出的6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6被告人无罪”。
■ 释疑
判决是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认定庭前口供为非法证据,检方反驳;专家建议明确操作规范
青秀区法院最新的重审结果维持了原来判决,即6名被告人“均无罪”。在一审判决书中,5人中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但多方证据所指的此案主谋岑如祥却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
法院重审依然以岑如祥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涉嫌刑讯逼供为由,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察院曾在一审宣判后,对此提出过反驳意见,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检方此前认为,法院的判决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二是错误否定了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认为有刑讯逼供情况,就可申请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相对较窄,一般仅限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式。
他补充道,但在实践中还主要是刑讯逼供,一般还要从嫌疑人身体外伤查起。目前阶段像这种直接存有外伤的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剥夺嫌疑人休息、饮食,对这方面内容确实存在依据欠缺的问题。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永利认为,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分析,刑事诉讼证据可以概括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三类。
他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但是“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非法证据”,此案中,法院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即被告人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很有可能是“瑕疵证据”,这也是案件争议性所在,“瑕疵证据确切来说是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具体进行甄别”。
对此,有法学专家在相关论文中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也不能放纵犯罪,甚至给司法人员留有司法寻租的空间。
■ 观点
控审分歧使裁决更具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最终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青秀区检方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青秀区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6名被告人无罪。公诉人、6被告人及部分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参加宣判。
判决书显示,法院重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罗桂全、常旭东、韩建生、韩桂生及漆为四雇凶或受雇剥夺他人生命,在6被告人上、下家之间系单线联系的前提下,6被告人对于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反复、互相矛盾,亦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
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如祥,因担心投资亏损而产生作案动机、6被告人的作案目的是“杀害”被害人蒋严,即6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公诉机关指控6被告人开始商谋、参与作案的时间及具体的作案时间节点、6被告人之间作案工具的流转及作案钱款的往来,即6被告人客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青秀区法院重审裁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得出6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被告方辩护人提出的6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6被告人无罪”。
■ 释疑
判决是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认定庭前口供为非法证据,检方反驳;专家建议明确操作规范
青秀区法院最新的重审结果维持了原来判决,即6名被告人“均无罪”。在一审判决书中,5人中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但多方证据所指的此案主谋岑如祥却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
法院重审依然以岑如祥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涉嫌刑讯逼供为由,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察院曾在一审宣判后,对此提出过反驳意见,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
检方此前认为,法院的判决一是违法排除合法证据;二是错误否定了证据间的关联性,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认为有刑讯逼供情况,就可申请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相对较窄,一般仅限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方式。
他补充道,但在实践中还主要是刑讯逼供,一般还要从嫌疑人身体外伤查起。目前阶段像这种直接存有外伤的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剥夺嫌疑人休息、饮食,对这方面内容确实存在依据欠缺的问题。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永利认为,从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分析,刑事诉讼证据可以概括分为“合法证据”、“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三类。
他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但是“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非法证据”,此案中,法院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即被告人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很有可能是“瑕疵证据”,这也是案件争议性所在,“瑕疵证据确切来说是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具体进行甄别”。
对此,有法学专家在相关论文中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也不能放纵犯罪,甚至给司法人员留有司法寻租的空间。
■ 观点
控审分歧使裁决更具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法院质疑检方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系合法取得,控审双方就非法取证排除意见相左,最终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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