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天,违建终被拆除(3)
2019-02-21 16:45正义网浏览:次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回复:因港口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暂停行政执法行为。为确保检察建议发挥实效,盱眙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一方面要求职能部门尽快履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派检察干警多次到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情况。2019年1月5日,查知暂停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已经消除,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履职。
2019年1月12日,在盱眙县检察院民行干警的现场监督下,港口公司对位于淮河干流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从2018年3月1日立案到2019年1月12日的317天中,盱眙县检察院启用无人机取证4次,走访相关职能部门12次,4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两次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淮河干流占地面积50亩、建设投资近亿元的违法建筑终于得以拆除。附近群众口中的“鬼城”不见了,淮河干流又恢复了昔日的容貌。
案后说法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姜敬中
为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订了防洪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确需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应当就建设项目可能对洪水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本案中,港口公司在淮河河道内的建设项目虽经主管部门审批立项,但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防洪法确立的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该公司应自行清除违建,并恢复河道原状。
办案过程中,主办检察官思考深入周全,行动积极迅速。一是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调取违法占用行为发生前后的该区域遥感影像图,对比查实违法占用的事实。二是针对办案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做到早预判、早化解。港口公司为建成该项目投入较多财力,后与项目所在乡镇产生赔偿纠纷。主办检察官及时建言相关各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救济,有效化解了矛盾。三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港口公司选择自行拆除,相关经济损失另案起诉,本次行政强制可谓零风险。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姜敬中)(责任编辑:刘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