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天,违建终被拆除(2)
2019-02-21 16:45正义网浏览:次
“我印象中这几栋楼大概是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的,当时工地上每天出入不少运送渣土的货车,而且基本上都是昼夜不停的施工。”居住在打石山附近的群众向办案检察官说道。
从国土局调取河道被侵占的区域卫星影像图后,针对第一次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盱眙县检察院决定启用无人机进行侦查。“当时正是多雨季节,现场环境变化较快,同时又是汛期,取证工作难度较大。”负责此次无人机侦查任务的丁铁城回忆说。
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赴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再结合无人机航拍资料综合分析,“黄楼”的秘密很快被揭开。“淮河干流河道的50亩土地被两栋办公楼、四座仓库侵占,新建成的一号办公楼后侧仍存在没来得及被土方填埋的河塘,紧邻违法建筑的是淮河下游流域的航道。”通过无人机侦查、空中取证后,一组组触目惊心的图片和视频呈现在由县检察院牵头,县农委、水利、国土、审批等多部门联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
检察建议敦促履职
自打开工建设,港口公司一直在推动完成审批手续,无奈“慢慢等,慢慢靠,慢慢争取”实施起来并不顺利。2016年8月,港口公司以《年收购、储存及销售12万吨粮食项目备案申请表》获得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又在2017年1月至6月间,获得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书。然而,因为没有提交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通不过这项审批,新建项目就无法投入使用。
港口公司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保护利益为“赌注”、硬着头皮推进的这一投资项目,最终于2017年4月被盱眙县河湖堤防管理部门叫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018年5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盱眙县检察院以“虽经水利部门通知要求整改,但一直未能补办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并于同年7月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已于2017年6月向港口公司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补办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2017年7月初,了解到港口公司未能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7年7月13日前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目前我们正积极履职,根据检察建议与涉案企业进一步沟通,如沟通无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直相信“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港口公司曾在第一时间尝试补办水行政部门许可手续,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然而,在相关部门给出的2018年5月这一最后期限到期时,港口公司仍未能办妥水行政许可相关手续。面对有关部门下发的《催告书》,港口公司于2018年6月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政决定。
2018年11月27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涉案工程虽是招商引资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但在建设施工前未向水行政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法驳回原告港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违建拆除,淮河平安
经检察机关查明:港口公司于2015年在盱眙县河桥镇沿淮工业集中区,位于打石山附近的淮河干流河道内将原鱼塘回填土方,并于2016年开始建设办公楼两栋和仓库四座,总占地面积50亩,但因无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且未经审批,于2017年4月经县河湖堤防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至今。
研判案情后,盱眙县检察院认为,港口公司在河道内建设未经批准、无洪水影响评价的建筑,属违法行为,且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应当强行清除。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被违法占用的淮河河道恢复原状,却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盱眙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港口公司违法占用淮河河道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恢复淮河河道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