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要还手”?停止!工作保障?完善!(2)
2018-11-11 10:23工人日报浏览:次
“当然,‘打可还手’并不是鼓励任何员工任何时候被打了都可以还手,还要看一些特殊的职业和岗位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王金海补充说,“代表政府形象的公职人员如交警、城管等,还有公交司机、保安等,保障公共安全是首位的,不能为了还手而违背了职责。”
乔力就因为职业操守而选择“打不还手”。乔力是沈阳某三甲医院急诊门诊男护士,工作8年。6月7日,他被3个病人家属按在地上殴打,造成眼眶骨折,胸肋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我是护士,要有职业操守。面对患者和家属,总不能打回去吧,那把法律规定搁哪了?”
在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执法分局工作5年的闫永政,提起网上一些一边倒的谩骂也有苦衷。“我们是公职人员,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当然不能还手。如果强制执行,被人拍视频发网上就会被说成‘暴力执法’。现在工作都是一人录像,多人执法。所以你就会看到一个壮汉被一人追打,另一个同事只能在一旁录像的画面。”
发“委屈奖”不是长久之计
“不是用人单位不心疼员工,我们也想了很多对策,比如颁发‘委屈奖’,定下有条件的还手规定等等,但这些都不是长久之计。”张旋铠说。
2009年开始,沈阳市各家公交公司为了弥补公交司机因“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受到的伤害设立了“委屈奖”。企业成立之初,张旋铠也尝试过这样做,但是,被打的物业保安领奖后受到了一些冷嘲热讽,不久后因受不了心理创伤而离职。并且,在职的保安工作积极性也大受打击,遇到闹事的业主能躲就躲,不出面解决问题,反而损害了公司形象。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委屈奖”的设立是单位对职工行为的一种认可,有助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准,但也存在误导员工做一个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老好人”的可能性。对待不文明现象时,如果谁都不出面制止,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以暴制暴不可取,那适当的正当防卫是否可行?蔡国安所在车队曾研究制定了一套标准,最终因难把握而不了了之。“是打在脸上能还手,还是被打出了血能还手?是推搡、格挡算还手,还是双手擒住对方算还手?很难去规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还手,什么算作还手。”
蔡国安认为,一方面,“打不还手”可能会助长滋事者的气焰,另一方面,如果不严格追责,滋事者会更加肆无忌惮。
近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吴玉香、李文三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王金海呼吁相关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让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者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面对员工“受委屈”,用人单位要承担起保护员工的责任,比如重视员工心理疏导,医院设置警务室,加强安保工作等。“息事宁人是对恶习的纵容。”王金海说。(责任编辑:刘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