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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要还手”?停止!工作保障?完善!(2)

2018-11-11 10:23工人日报浏览:
  “如果再给我次机会,我还是不还手。你说,受皮外伤和保障乘客安全,选哪个?”沈阳162路公交司机李军撸起袖子,露出右前臂两条结痂的抓痕说。
  半个月前,在沈阳皇姑区珠江街天山路公交站点附近,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因坐过站,与李军发生口角,用皮包多次抡打他头部。其间,李军停车后一直没有还手,只用胳膊格挡,准备报警时妇女下车离开。李军告诉记者,公司内部规定“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李军是被殴打不还手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之一。近年来出现了交警、行政执法人员、物业保安、医护人员、公交司机等被骂、被打事件。许多单位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作为内部规定,并设置有“委屈奖”对员工加以安慰。记者采访了多名“受委屈”的员工,他们告诉记者,自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遵守职业操守、迫于舆论压力、担心丢工作的考量,也有许多无可奈何。
  两年被打30余次不还手
  39岁的李军说自己是个“暴脾气”,以前遇到不讲理的乘客会怼回去。两年前,公交公司对他的一次处理让他收敛起来。
  2016年3月,李军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附近,因避让同行车辆急速左转致使乘客张某摔倒,随后张某用非常难听的字眼对李军谩骂了15分钟。在李军进站停车时,张某上前拉拽、捶打李军。李军气不过,还了手。
  乘客报警后,警察认定为互殴,因张某头部多处淤血,右手中指韧带断裂,李军赔偿医药费。公交公司让车队队长带着李军去医院赔礼道歉,随后,依照公司“不能讲服务忌语,更不能动手”的规定,要将李军辞退。因李军妻子瘫痪在床,10余名工友又联名求情,最后处罚改为罚一个月工资、接受批评教育后重新上岗。
  同在窗口服务业的辽宁青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张旋铠告诉记者,“打不还手”只是形象的说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写入《员工守则》的“耐心回答咨询”“积极解决问题”“礼貌对待业主”等说法是有的。
  “知道我们被打的保安很委屈,可是一旦出现‘某某物业保安打人啦’的新闻,公司形象全毁了不说,还可能让单位领导丢工作。所以最佳解决方案就是‘忍’”。张旋铠说。
  李军告诉记者,打自己的张某不仅没被处理,还嚷着“见你一次打一次”。沈阳某路车队队长蔡国安给出了这样一组“寒心”的数据,他带队8年期间,30起类似事件中,24起经公安部门处理,18起没有结果。有的是打人者逃跑证据不足,有的是伤者未愈无法处理,还有的是起初乘客坚持正义,但在后续调查中怕连累自己不愿做进一步说明。18人没有得到安慰和赔偿。
  从此,李军“学乖了”。此后两年间,因停车站点问题、维持车辆卫生运营秩序、交通事故等遭打骂30余次,每次他都忍下来。除了护住要害、报警之外,没有别的办法。为此李军拿到了共计150元的“委屈奖”,可他并不觉得光荣而是憋屈。
  单位不能以此随意开除员工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法律允许公民“还手”,为何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允许呢?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生效,需经民主程序产生和公示。即使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和公示,当员工被打时,其效力也应自然“降格”。“因为规定内容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王金海说,“单位更不能以此随意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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