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大胆探索创新(3)
2.规范容错免责程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执纪执法机关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容错免责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对容错免责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执纪执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问责机构一并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容错免责的予以免责,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说明。
3.及时容错免责、纠错防错。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在以下方面免责:干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不受影响;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评先树优、表彰奖励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给予党内问责、行政问责或纪律处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满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受到问责的,当年度影响期满后,考核评优不受影响。
容错免责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准确把握政策,坚决反对拿敢于担当替违纪违法找理由、以容错免责为借口纵容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以适当方式向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同时,督促指导相关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四、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为担当作为者提供保障
1.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2.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真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经查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要依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劝阻、批评、教育,涉嫌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诬告陷害行为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对有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关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
3.大力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精准度,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实行点名调训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提高干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能力。加大对跑官要官等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凡是跑官要官、不安心工作的干部,一律记入负面清单,不得提拔重用。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和教育,规范干部用权行为,把从严要求与关心爱护结合起来,形成干事创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