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背书连续性对票据权利的影响(2)
2017-10-08 11:14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那么,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如何行使票据权利呢?首先,在不能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就需要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以其他的证据证明了票据权利的流转过程,而其也是票据权利的适法享有者,那么从法律上就应当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持票人在依法举证后享有哪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利益偿还请求权。即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享有的追索权,证明自己为实质权利人后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再次,持票人付款请求被拒绝后是否意味着也不能行使追索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在行使上是存在先后的,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付款请求权以背书连续作为要件,但追索权不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 根据《 票据法》 的规定,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发生的权利。 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谁追索?在持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票据的实质连续时,付款人应当付款。如果如本文案例所示,付款人仍然拒绝付款,那么根据票据背书的特点和效力,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票据记载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或者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票据的实质连续,根据《 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票据上每一背书人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不连续后的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不连续背书的直接后手可基于与前手的实质关系要求前手承担赔偿责任,前手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作为连续背书的被背书人向其他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就本文案例而言,D公司向E 银行出具了由A 公司、B 公司、C公司提供的票据流转证明后,E 银行就应当付款。 在E 银行拒绝付款后,D 公司可以起诉到法院,向A 公司、B 公司、C 公司行使追索权,法院应当审查由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提供的票据流转证明,而不能以票据背书形式不连续直接驳回D 公司的起诉。 因为 D 公司在不能以背书形式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时,又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D 公司不因票据形式不连续而直接丧失票据权利,其中就包括追索权。(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