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聚焦
PC版

传销为何屡禁不止?立案难 执法衔接不畅(2)

2017-08-12 11:06中国法务网浏览:

本网讯:传销野蛮生长根源在哪儿   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警方积极应对,开展集中行动,打击整治“蝶贝蕾”等传销组织。
   “‘蝶贝蕾’传销的洗脑课程,我现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资深反传销人士叶飘零,言谈间,他显得十分平静。叶飘零曾经在“蝶贝蕾”传销组织待    过几年,还做到了一定级别。他退出传销组织后,2005年与几名志同道合的志愿者成立了反传销同盟,致力于解救陷入传销的受害者。截至目前,已经解救上万名受害者。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何还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该如何治理传销?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在叶飘零看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对于3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早在2013年,央视记者曾经到传销组织卧底,并与当地警方配合进行抓捕行动。结果,由于该窝点一共只有29人,最终警方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
   “传销组织手法很多,有人会专门研究法律,对抗能力很强。”
    一位有着丰富传销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几年,他所在的检察院一直注意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但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基本都是对一些下游犯罪进行处罚,如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对传销行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则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讲,“30人”和“3级”的规定,是合理的。“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传销组织存在,二是起到组织、领导作用。‘30人’是对‘传销组织’存在的人数认定;‘3级’则是对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结构认定。”
   “即使抓到组织、领导者,但将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叶飘零说,即使打掉一个组织者,很快会产生另一个组织者,而传销组织根本不会解散。
   “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袁彬说,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执法衔接不畅是问题关键
   “除了入罪门槛之外,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叶飘零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传销组织的执法是以工商机关为主。而工商机关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他们没有权力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位。而且,从老百姓的常识来讲,根本想不到工商机关有这个职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该去找工商机关。”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