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办法治理单位吃空饷(2)
2017-07-17 16:59中国法务网浏览:次
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监管机构和人员,压实监督责任,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经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约定兼职期限,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严格考核,保证其切实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同时,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合理确定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保证执业医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发生“吃空饷”酌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办法》指出,省直单位对“吃空饷”问题应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或巡查发现问题,省直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并报告结果,问题复杂的可以酌情延长办理时间,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办法》明确,对查实“吃空饷”的人员和单位,要追缴违规侵占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对各种理由挂名不在岗的,应当及时清退;对依法依规应终止人事关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终止人事关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等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核销工资关系;对按照相关政策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水平的,应当自规定时间起停发或按新标准执行;对单位“吃空饷”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收回空余编制;事业单位发生“吃空饷”问题的,酌情核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办法》强调,省直单位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要将防治“吃空饷”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内容。单位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将防治“吃空饷”纳入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吃空饷”问题的;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人员在编在岗、工资发放等基础信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并且不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在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防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反相关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形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防治“吃空饷”政策措施其他情形的。(责编:李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