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5起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本网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青岛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对莱西市水利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6月27日,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河道采砂权后,长期违法大面积超采,经鉴定,该公司堤上砂场共采砂34万余立方米,超采32万余立方米,价值高达1200余万元。对此,莱西市水利局仅于2014年12月10日认定砂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超范围采砂75立方米,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却一直未依法履行职责。2015年10月28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西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莱西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17日,层报最高检批准后,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我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莱西市水利局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莱西市水利局主动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017年4月11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莱西市水利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马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于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余吨废酸液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渗漏后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4月底,污染作坊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又将20余吨废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内,产生污染沙土223吨,系危险废物。经鉴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对污染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废酸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烟台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7.6万元。2017年5月31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鲁06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