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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三个限定"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2)

2021-04-30 15:39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确定罪名,比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理由在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只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而不允许评价其绑架行为,因而需要舍弃过剩的绑架部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为这导致了定罪时评价了刑法不允许评价的部分。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绑架后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同时触犯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实现了对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精准打击,但是,对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设置了极为严格的条件,这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要求。这一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的教化和惩戒功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者为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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