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破局(2)
2021-04-19 15:33正义网浏览:次
在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昝宝石看来,中央接连出台反垄断政策及多次进行强化反垄断表态,显示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平台反垄断难在哪
反垄断法被喻为“经济宪法”,但此前一直被质疑在互联网领域“长不出牙齿”,执法能力跟不上平台经济发展速度。
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才能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有滥用行为。“但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并不简单。由于规模经济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不同行业的最优市场结构不同,同行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最优市场结构也不同。”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璞雨为科技创新中心执行董事高钰指出,互联网垄断和数据垄断共生,针对数据治理是互联网反垄断的重要方向。互联网巨头掌握的海量数据导致其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数据的权益、数据的管理、数据的保护等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提到,相关反垄断规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兆安建议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专业执法队伍。
“还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借助外部经济学分析公司、市场调查机构开展工作。”赵冬苓补充道。
司法领域,有关反垄断的民事诉讼案件诉期长、举证难、胜诉少。2017年,继向原国家工商总局举报未果后,京东一纸诉状将阿里告上法庭,认为阿里胁迫商家“二选一”的做法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起电商巨头“世纪争霸”案,仅管辖权之争就在北京和杭州之间拉锯数年,一路打到最高法,最终判由北京高院审理。2020年11月24日至26日,该案在北京高院进行不公开质证,终于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
个案引领
关于阿里案,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撰文称,由于平台经济及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相关市场的科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竞争效果的充分分析、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权衡,反垄断执法机构需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论证了“相关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该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并认为阿里在相关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无论以平台服务收入还是平台商品交易额计算,阿里的市场份额均超过6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强调阿里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此外,还认定阿里在关联市场有显著优势,包括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也进行了相关布局。
阿里提出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新竞争者准入门槛等抗辩理由,但未被采纳。
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互联网企业合规的做法也符合不少人大代表的期待。
此前曾有不少代表建议通过树立互联网领域典型案例来打击、抑制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
高钰认为,典型案例对社会有重大启示作用,监管方可以依法履行职能;平台方能认识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整改方向;消费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同时执法要注意尺度和边界问题,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平台各方参与者的权益为政策目标,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