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落锤 如何拒绝“丢脸”“偷脸”仍待解(2)
2021-04-15 13:58工人日报浏览:次
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公益诉讼方面已有探索。3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向该区相关监管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推动整改售楼处采集公民人脸信息问题,确保公民隐私信息不被侵犯。
今年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近期有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记者 卢越)
编辑手记
个案尘埃落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还在持续
历时近两年,“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宣判。
在这起案件中,司法判决强调了法院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立场,表达了重视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态度。但应该看到,个案引发的关注还在持续。
在一审和二审中,郭兵要求认定动物园将指纹识别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入园方式的规则无效,这一诉求被法院驳回。而郭兵认为这正是他在此案中的关键诉求。郭兵的“脸”被删除了,其他被采集的“脸”删不删?此后的消费者还要不要“刷脸”?
依据法律要求,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但现实中,一些商家认为自己已经张贴告示,消费者已“知情同意”,采集信息就是“你情我愿”。实际上,一些商家的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不“必要”。更何况,一些商家的人脸信息采集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
在今年的“3·15”晚会上,多家商户被曝光在未告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进行商用,而整个采集过程中,消费者都“蒙在鼓里”。这样一来,也就难以举证存在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即使确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删除个人信息,如何确认是否彻底删除?个人信息案件的执行,也将是留给未来的一个课题。
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应用如何在与消费者选择权的平衡中寻求边界,这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更为核心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也必将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虽然落槌,但个人信息保护的大幕正在拉开。(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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