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高利贷的刑民界分与策略选择(3)
2021-02-26 15:35正义网浏览:次
此外,应当创新不同法律规制手段间的协作机能,例如《办法》虽然规定了职业高利贷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基于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不足,金融监管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施行。由此可以建立民事程序发现机制,当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高利贷涉嫌金融违法活动时主动移送金融监管机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抑或行政执法向民事审判程序靠拢,实现上下游法律规范的共通共融,强化中间重要环节的金融监管效能,避免选择性执法,落实行民、行刑有效衔接,真正实现高利贷法律监管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综合法律规制体系。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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