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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人对侵害严重程度的“误判特权”边界(4)

2021-02-18 13:4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其次,在本类型的误判中,事前判断所要确定的不是能否排除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应否赋予行为人以侵入权利。尽管对于阶层体系划分的具体标准争议重重,但人们基本能够达成一个共识,即不法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某种为法规范所不容许的法益侵害事实,而责任意图回答的问题则是,法秩序可否就某一法益侵害事实向行为人发出责难。假如像全面事前标准说那样,认为在防卫人对侵害事实发生误判的场合,正当防卫成立与否取决于防卫人一方的可非难性,那么由于这时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实际上已等同于针对行为人的归责判断,故采取防卫人个人化的标准或许确有混淆不法和责任的危险。可是,正当防卫不是单纯的行为许可,而是一种赋权事由,那么在防卫人对侵害强度发生误判的场合,尽管笔者也支持关于防卫限度的判断应当站在行为当时来进行,但与全面事前标准说不同,事前标准在这里的应用并非意在认定防卫人是否值得谴责,而是为了确定误判风险是否处在侵害者的答责空间之内,进而需要由他自行承担。可见,在该判断中,行为人能力的运用与防卫人的非难可能性问题毫无关联,它所聚焦的始终是侵害人法益值得保护性的下降程度及其忍受义务的范围。因此,防卫人个人化的标准人形象并没有将原属责任的问题带入不法,从而抹杀两大阶层的分野。
  (节选自《正当防卫:理念、学说与制度适用》一书。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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