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对象不特定”(2)
2020-12-11 13:25正义网浏览:次
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与针对“不特定少数人”的普通诈骗。“不特定多数人”在外延上是排斥“特定的多数人”“特定的少数人”“不特定的少数人”等情形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诈骗一两个被害人后便案发,当被害人较少时,特别容易与针对“不特定少数人”的普通诈骗相混淆。从办案的经验层面来看,针对不特定少数人的普通诈骗,对象虽然具有随机性,但是缺少开放性,也就是行为人对于侵害的对象和相应的危害结果都有所控制,犯意的产生具有临时性,没有明显的预先准备或预先谋划过程,一般表现为临时起意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诈骗目标,行为人目标性更强、目的更明确,往往伴随着行为人作案前的精心策划,一般表现为预谋型犯罪。界定电信网络诈骗与针对“不特定少数人”的普通诈骗,经验固然重要,但是最为关键的是对客观证据的分析,以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诈骗对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向多人发送虚假信息,常见的有通过网络电话群发诈骗语音包,通过手机或微信或其他交友软件群发诈骗信息,利用伪基站群发虚假短信,通过电子邮箱群发诈骗邮件等。二是了解行为人是否在以不特定的多人为受众的公开网站或微信群等群上发布诈骗信息。三是明确行为人是否向多人拨打诈骗电话,一种情形是行为人随机拨打诈骗电话,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根据事先获取的电话名单有针对性地拨打诈骗电话。四是看行为人是否开设“钓鱼网站”。一种是“赌博钓鱼网站”,该种网站一般是通过实施修改后台数据等欺诈行为使庄家保持赢盘,欺诈行为已经控制住了赌局的输赢,突破了赌博的射幸规制,已经不属于赌博活动,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另外一种是“购物钓鱼网站”,行为人通过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购物网店,以低价吸引客户,诱骗客户货款,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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