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不标保质期将重罚(3)
2020-12-10 13:28 新京报浏览:次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食品安全案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
预包装食品不标保质期将重罚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其中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不安全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赔偿承诺,比如“假一赔百”,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此次《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发布,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倒逼平台企业果断切割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新京报记者。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刘俊海称,该条款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是双赢之举。
飞机火车上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担责
实践中,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可能索赔无门,经营者将责任推给生产者,而生产者可能“远在天边”。
对此,《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其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学林表示,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
预包装食品不标保质期将重罚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其中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不安全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赔偿承诺,比如“假一赔百”,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此次《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发布,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倒逼平台企业果断切割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新京报记者。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刘俊海称,该条款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是双赢之举。
飞机火车上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担责
实践中,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可能索赔无门,经营者将责任推给生产者,而生产者可能“远在天边”。
对此,《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其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学林表示,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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