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多致非死即伤办案需司法担当(2)
2020-12-02 14:12法治日报--法制网浏览: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典型案例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大增
记者: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2017年于欢案和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正当防卫案件,如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弘扬社会正气。各地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积极适应“捕诉一体”新要求,依法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对于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鼓励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伸张了社会正义。
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司法人员要更新正当防卫理念
记者: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怎样的特点?
答:案件类型全面,既包括不批捕案例,也包括不起诉案例。不批捕案件2件,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卫人得以被释放或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4件,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各有侧重。如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一般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该案进一步厘清了强奸案中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力求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有何指引意义?
答: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受旧的办案理念影响,往往停留在就案办案,只关注行为人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一具体行为,而对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注不够,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行为人,将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理解为“以暴制暴”,从根本上反映的是“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同时,同一个案件,不同部门之间的认识有时会存在差异。对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同步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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