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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2)

2020-11-06 13:03工人日报浏览: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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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一名54岁的女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历数次官司,终于获得法律支持。
  超龄农民工群体的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难题,各地对此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名女工的成功维权经历或许可以为其他劳动者提供一些参考。
  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有的人社部门或法院会以超龄农民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工伤认定或工伤赔偿申请。
  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超龄女工工伤索赔案件时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仲裁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驳回 
  今年54岁的女工赵梅(化名)老家在山西省高平市农村,2016年3月6日,她入职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辇酒店公司),担任面点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金辇酒店公司未给赵梅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2月23日,53岁的赵梅在工作中受伤,于当天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1天。同年5月17日,赵梅的事故伤害被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6月25日,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赵梅达到工伤九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9年7月19日,赵梅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金辇酒店公司支付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56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6元。
  同年9月2日,丰台仲裁委员会确认赵梅自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她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过两场官司 
  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获支持 
  赵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
  在庭审中,金辇酒店公司辩称,劳动关系方面,2016年9月6日赵梅已经满50周岁,所以2016年9月6日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前提是双方是劳动关系,因此无须支付。且赵梅是因操作面条机时注意力不集中才发生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因赵梅已于2016年9月6日年满50周岁,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对于其要求确认自2016年9月6日之后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还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梅在受到工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继续在金辇酒店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其要求金辇酒店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此后,金辇酒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2日,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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