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解释学评析非营运车辆超载(2)
2020-10-21 17:46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最后,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考量。危险驾驶行为自入罪以来,打击了醉驾、“双超”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因刑罚导致的犯罪标签化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尚未全面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下,该种犯罪标签将一直影响行为人乃至其子女今后的职业发展,这与刑法谦抑性不符。因此在非客运车辆的超载问题上,对行为人处以刑罚一定要慎之又慎,要严格界定“危及公共安全”和“旅客运输行为”等构成要件要素,并结合具体道路情况、载客条件及载客类型,同时实质性审查客运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营利性,以正确区分非客运车辆的“旅客运输行为”。同时,正确认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对超载的非客运车辆不具有“旅客运输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要保持刑法应有的谦抑性,防止行为人因驾驶行为被过度犯罪标签化,从而导致犯罪圈不当增大。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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