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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网络犯罪治理中理论与实践难题(2)

2020-10-20 13:4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有互联网企业代表从实务角度提出,应综合考量商业和安全差异化的采集和使用原则,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落实网络实名制,承担包括保障账户、内容、财产以及基础设施安全等法定职责,以及建设风控体系对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特殊需要,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应当鼓励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产品走市场化、产业化路线,提升全社会多主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能力和主动性,只有让与从事个人信息黑灰产对抗的安全人员、安全产品、安全行业实现社会价值,才能激发全社会各方主体对抗危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自觉性,真正实现个人、企业、社会、国家多方利益的平衡。
  网络空间的犯罪特点及治理要点
  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在解读网络犯罪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需要立足于犯罪构成基础,及时更新发展网络时代的犯罪理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从网络犯罪共犯切入,讨论“扩张的网络犯罪”的性质及处罚规则:扩张的网络犯罪是在网络空间社会环境下衍生的新型网络犯罪,扩张的网络犯罪是独立的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罪,是网络社会环境下形成的特有犯罪,是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扩张的网络犯罪都是包含多种行为形态的情节犯,既要适当确定各罪构成要件的边界,也要为司法人员判断“情节严重”设定合理规则,还要准确处理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在处罚上应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处罚规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则、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的处罚规则。
  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方军认为,当前我国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罪名的查证困难,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完善,法条适用依然存在障碍;二是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判罚数量依然呈现指数级增长,特别是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增幅更加明显。背后原因可能是两罪名在实践中的口袋化扩张。也正因为两罪名的天然口袋罪倾向,在解释上应当秉持克制立场,选择有限度的解释方案。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防止打击网络新型产业和创新领域的发展热情。
  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认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一个不够明确的刑法条款,一方面该罪的制定符合“风险社会”的发展趋势,体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该罪的客观要件内涵不明确,导致对承担不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各个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了相同的义务标准,需要对其构成要件及入罪标准进行全面的梳理、确定,明确其法益。
  针对网络时代商业贿赂犯罪,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讲师李政印审视我国现有商业犯罪研究情况,并探索分析贿赂犯罪的动态多元法益观。通过对互联网公司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特征进行分析,指出互联网行业独特的盈利模式、内部治理机构不完善、外部监管缺位、网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是互联网公司商业贿赂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
  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法应对问题,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李薇薇探讨了破坏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刑法规制问题、“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对侵犯著作权罪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及其存废的思考,提出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应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应将刑事保护关口前移、犯罪预备行为正犯化。并提出,目前我国对于电影院盗录行为尚未规定行政处罚,不宜直接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予以打击。
  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展问题,上海-上合基地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王铼提出,关于洗钱罪上游犯罪应否扩容存在肯定意见与否定意见的争论,否定意见没有认识到洗钱罪相较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对独立价值。洗钱罪相较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存在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即对严重犯罪进行双重打击和有力震慑。不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容至所有犯罪,而应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有限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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