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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网络犯罪治理中理论与实践难题(3)

2020-10-20 13:4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应当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在入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中,应注意与民法典相契合,明确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应立足大格局,紧扣时代脉搏,将案件的程序办理与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理相结合,优化企业合规审查、行刑衔接联动、财产追缴配套等程序设计,推动网络犯罪治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汇聚众智合力破解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理论和实务难题,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举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2020年度课题中期检查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实务部门、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系统内外专家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犯罪治理、新型犯罪应对等展开深入交流。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大数据时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治理网络犯罪的关键。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发展呈现如下趋势和特点:一是信息安全与合理利用并重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客观要求和突出特征。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既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保护力度。二是专门机关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途径。近年来,一些新制订或者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明显加强了专门监管机关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定期审查和报告制度等,同时,许多国家通过行业自律来强化网络电信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能力和责任,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个人信息的个人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并重。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自然人拥有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同时,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转移等跨国行为关系国家安全,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
  厘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边界是基础性问题。最高检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但伟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公民基本人格内容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将刑法作为人格利益的保障法更能保障公民的隐私和生活安宁;虽然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在数据时代被放大,但单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尚不足以引起刑法的保护,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足以应对。根据不同类别信息的本源价值差异和敏感度分级,建立差异化的分类保护制度,对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施以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举措,是实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实质平等的必由之路。知情同意是中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因式”,司法判断应当在保留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利用情景脉络理论,针对“核心与非核心业务功能”“合理与非合理使用”“敏感与非敏感信息”“必要与非必要收集”等核心概念进行实质化判断。应当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在入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中,应注意与民法典相契合,明确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斩断网络犯罪产业链的有力举措。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赖敏娓提出,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与惩治网络犯罪,应通过打击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提升网络安全;击溃网络犯罪产业链的中下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通过公私共治模式与刑事合规计划,落实平台责任。当前,个人信息滥用行为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基于隐私权保护模式,我国刑法重点规制了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转移型侵害行为,却忽视对于合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滥用行为的制裁。这种滥用行为在本质上是非法使用行为,建议在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后增加一款:“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或者虽经授权却超越约定目的、方式和范围,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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