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游戏是否侵权?司法实践需适应游戏直播行业新发展(3)
“可否考虑一些‘副作用’更小的干预方式?比如游戏版权方不想让主播直播,根据用户协议,游戏方可以通过停止该主播的后台账号,禁止他登录游戏并直播。如果法院对直播平台发出一个全面禁令,而不考虑合理使用问题,那平台很有可能就会死掉。”她说。
“如果存在侵权嫌疑的话,确实要慎重干预,选择影响更小的干预方式。”参加研讨的一位资深法官表示,诉前禁令,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实体判决,所以应当采用对双方的影响更小的干预方式。“游戏方停止主播账号使用,以此来替代对游戏平台内对某游戏直播的全部禁止,我觉得这一点非常符合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会场·记者连线
游戏直播可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游戏的类型,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直播可对游戏构成‘转换性使用’,因此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原理,而且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在“网络游戏相关版权热点问题研讨会”上就“游戏直播”这一话题表明了观点。
根据这一观点,玩家对电子游戏进行直播,视游戏类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尽管有争论,但是游戏中的事先制作好的连续画面,是可以构成电影或类电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取得广泛共识。”王迁同时指出,电子游戏与传统电影或类电作品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保护上不能完全采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在王迁看来,制作电影的目的,就是吸引公众来观赏,而大部分电子游戏,并不是供公众单纯依靠视听觉进行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高度依赖于每名用户个性化并具有互动性的参与。“用户运行游戏并为之付费的目的,并非是欣赏游戏画面和其反映的故事情节或艺术美感,而是通过操控游戏中的角色、完成各种任务,去展现游戏者的操作技巧,进而获得心理的满足。”他说。
这样一来,大量游戏直播行为对游戏中画面的传播,就具有了转换性。王迁进一步解释说,大量直播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原理。
“再者,在通过游戏直播旁观了他人运行游戏的过程后,有相当数量的用户会被激发参与游戏,以便自己亲身体验游戏,反而会增加游戏的使用量,给游戏制作者带来利益。”王迁说。
“但电影直播不具备转换性,利用直播平台对影视剧进行播放会对电影传播市场产生直接影响,显然构成了侵权。”王迁同时强调说。(责任编辑:刘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