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游戏是否侵权?司法实践需适应游戏直播行业新发展(2)
2020-10-13 13:48正义网浏览:次
在王迁看来,大部分电子游戏并不是供公众单纯依靠视听觉进行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高度依赖于每名用户个性化并具有互动性的参与。
“用户运行游戏并为之付费的目的,并非是欣赏游戏画面和其反映的故事情节或艺术美感,而是通过操控游戏中的角色、完成各种任务,去展现游戏者的操作技巧,进而获得心理的满足。”他说。
来自B站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务总监刘楠介绍,游戏主播,主要是以分享游戏的策略和技巧为主,用户观看并非是为了欣赏游戏画面,而是观赏游戏的策略技巧和方法,尽管游戏画面很漂亮。
“尤其对于游戏解说类视频,因为它主要是以分享游戏的策略和技巧为主,用户观看并非是为了欣赏游戏画面,而是观赏游戏的策略技巧和方法。游戏本身以及其中包含的素材,成为用户用于学习的游戏策略技巧和方法的工具,和游戏用来玩的功能已经基本上进行了转换。”她说。
“这样一来,大量游戏直播行为对游戏中画面的传播,就具有了转换性。”王迁进一步解释说,大量直播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原理。
王迁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律实务人士的认同。
“玩家的这种贡献,对于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来说,我个人认为其创造性比较明显。”北京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曼说,网友观看游戏直播,更多的是因为看谁打得好看,谁的玩法、攻防策略更好。
“特别是一些人机交互式的游戏,已经加入了玩家的一些互动性的操作,包括了玩家部分的智力成果,而且随着玩家这种深入的操作,它呈现的形态也是有所不同的。”参加研讨的一位资深法官举例说,还有一些短视频,“主播”会加上一些解说或者搞笑的音乐,然后做一种讽刺性的模仿。在这种情况下,它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游戏直播、短视频可构成合理使用。根据专家的观点,玩家对电子游戏进行直播或制作短视频,视游戏类型,就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更进一步,刘军华指出,按照“三步检验法”来认定合理使用时,游戏制作者的“利益”如何认定,如何体现,也需要密切联系实际情况来认定。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首先要考虑被直播的游戏类型。此外,游戏画面是零星片段式的直播,还是全程直播,这些都会影响‘合理使用’的判断认定。”张书青说。
司法实践应关注行业发展
“从市场状况、商业分析以及产业界共荣的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学术界、司法界能给电游行业更宽容的空间。”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烨律师建议,在做学术判断或者司法建议的时候,能考虑到一些市场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有的被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理由是因为电子游戏在被用户操作、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被通过信息网络实时播放出来,为网页的观看者所感知。这种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其电子游戏呈现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对此,张书青表示,版权法是与技术发展关联性最强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它比专利,甚至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联性还强。“所以我们在对版权法相关问题定性的时候,一定要顾及到产业发展的现实,顾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他说。
研讨中,刘楠表示,电游行业竞争压力极大,现在需要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兼顾利益平衡,否则会抑制市场活跃度,限制行业的发展。
慎重适用诉讼禁令等措施
“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要慎重采取诉讼禁令等强制措施。”针对游戏直播纠纷中的诉讼禁令强制措施,刘楠表示适用范围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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