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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装修遭“复制”经营者能维权吗? 这些证据要保存好(2)

2020-08-11 09:28正义网浏览:

  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涉及店铺装潢相似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仁众公司(与成都小龙坎公司为关联公司)认为江苏镇江某火锅店使用“小龙坎”近似商标标识,仿冒装潢,遂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陶某(镇江某火锅店经营者)停止侵害仁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小龙坎”近似的装潢,并赔偿原告仁众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镇江某火锅店内的部分装潢设计与仁众公司涉案店铺装潢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该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两家店铺装修设计的相似度大于一定比例,会让用户误认为前者是另外一个知名店铺时,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李俊慧对记者解释。 
  法院的认定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这里的‘商品装潢’,一般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设计装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明确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 
  刘晓春认为,如果将整个店铺的装修风格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保护,在实践中可能有争议。“因为装修风格比较主观,什么样的情况算风格抄袭,不太好断定。”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将装修风格作为商业外观来保护还没有形成比较强的共识。如果店铺的装修风格的相似度非常高,使一般人对两家店铺形成混淆,或认为两家店铺存在特定联系,那么不妨将这种情况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范围,“保护原理和保护具体商品的包装装潢道理是一样的。”“当然,很多餐馆的装修风格都是类似的,比如日本料理店,因而实践中不宜将保护的范围拓得过宽。”刘晓春进一步补充道。 
  有人则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一项前提,即“有一定影响”,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刘晓春对此的解释是:“混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要件,如果是不知名的店铺,从识别来源的意义看,一般来说默认不会造成混淆。 
  这样看来,不知名店铺装修设计被仿冒似乎“投诉无门”。对此,李俊慧持不同观点。他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李俊慧认为,根据这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知名品牌,因为“它制定的逻辑和原理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餐饮店而言,装修风格是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元素,如果模仿者明知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还对前者的装潢进行恶意抄袭模仿,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是不知名品牌,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规范竞争行为,而非权利保护。 
  李俊慧表示:“经营者对自己店铺装潢设计享有的权利究竟是什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刘晓春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判断店铺装修风格仿冒是否侵权还需要将店铺装潢设计分解成不同具体的元素来判断。她举例说,比如店铺招牌本身的设计、文案以及海报宣传单等,设计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美术作品,这种美术作品如果被抄袭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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